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后勤保卫处编外用人,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及职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编外人员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苏农院字〔2020〕47号),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编外人员是指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劳动者。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用工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严格控制”的原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处编外人员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规范用工要求及其监督执行。用工部门为编外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使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用工形式
第五条 编外用工类别包括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等形式。
(一)劳务派遣用工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我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由院人事处确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
(三)劳务用工指与年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的用工形式。符合返聘条件的我院退休人员不在此列,具体按院人事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编外人员需符合以下用工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二)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原则上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三)具备承担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证明。
第三章 用工程序
第七条 编外用工实行审批制。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处领导同意后,经处班子研究决定后报院人事处,院人事处无合适人选推荐,则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用工形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织招聘,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签订聘用协议。
(一)劳务派遣用工。1. 用工部门填写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审核表,经处长办公会核准并确定招聘方式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报人事处审核。2. 审核通过后,用工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及拟聘用人员体检,综合办公室进行协助。3. 体检合格后,拟聘用人员与院人事处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1. 用工部门提出非全日制用工书面申请,经处长办公会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交人事处审核。2. 审核通过后,拟聘用人员与我处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3. 签订协议前,拟聘用人员应当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三)劳务用工。1. 用工部门提出劳务用工书面申请,经处长办公会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交人事处备案。2. 拟聘用人员与我处签订劳务用工协议。3. 签订协议前,拟聘用人员应当提供相应健康证明。
第八条 合同期限。(一)劳务派遣合同原则上两年一签,可约定不超过二个月的试用期。(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的岗位,由我处订立用工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人员年龄不得超过院规定的上限。
第九条 签订聘用协议前,用工部门应向院人事处确认拟用人员身份,确保拟用人员不是与我院(含全资企业)解除用工关系且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人员。
第十条 拟用人员须填写“江苏省农科院编外人员基本信息表”、“江苏省农科院编制外人员增人计划审核表”,连同用工协议以及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交综合办公室和院人事处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我处后,应按照其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员工手册》,按照我处用工制度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派遣合同即行终止。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或者严重违反院内有关规章制度,我处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我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用工合同,及时结清用工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或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合同的,应当向综合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回或解除原因,退回劳务派遣人员须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非全日制、劳务用工合同须经分管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用工合同期满前,用工部门认为编外人员表现优秀,确需继续聘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处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根据会议决定选择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合同续订事宜,或与非全日制、劳务用工协商合同续订事宜。在合同期满之日双方还未达成一致的,由我处向编外人员下发《停工通知单》。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劳务派遣人员中设置小组长和助理岗位,协助用工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小组长和助理岗位实行聘期制,岗位聘用人数从严把控,原则上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10%和5%,岗位聘任程序、聘期及考核要求等参照《后勤服务处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薪酬待遇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依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院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薪酬的内容、本单位支薪能力等,另行制定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分类细化管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休假按照法律法规、院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加入院工会,经批准同意后,可以享受相应工会福利。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要做好编外人员的考勤工作,综合办不定期组织抽查,编外人员旷工一天(一个班次)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3次的,扣除当月月度考核奖。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一)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要根据统一制定的考核制度,认真开展编外人员考核工作。考核材料和结果报院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我处与编外人员续聘或退回、解除合同、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待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要建立编外人员档案,实行规范管理,避免非法用工。用工部门作为编外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须组织编外人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加入党、团组织;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文化知识、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避免工伤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院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