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加班管理,明确加班适用范围,统一规范调休及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及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班是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为完成非计划内工作而延长的工作时间。编外人员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加班加点或居家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特殊性质岗位人员(三班倒、按天计酬人员等)在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正常上班或轮班不属于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安排编外人员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加班申请单》,经分管处领导批准,方视为有效加班。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下一工作日及时补办加班手续,逾期不计为加班。
(三)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4小时以内的计为加班半天,当日加班4小时以上的计为加班一天。工作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加班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小时,加班时长按小时计算,当月按照累计数折算成加班天数,满4小时计为半天,满8小时计为一天。
(四)编外人员加班优先安排调休或冲抵请假,确因工作无法调休的,可以发放加班补贴。加班调休原则上当年度用完,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或调休未用完的,年底统一计算为加班补贴。
(五)编外人员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按1:1的比例计算调休或冲抵请假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2的比例计算调休或冲抵请假时间。工作日加班补贴标准为50元/半天、100元/天,双休日按工作日标准的两倍发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工作日标准的三倍发放。
(六)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次数和加班时长,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同时要严格规范加班的考勤管理。综合办负责对编外人员加班情况进行督查。
(七)各部门于每月五号前将上月度《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加班申请单》交综合办统计留存,作为调休、冲抵请假、发放补贴的依据。
(八)本办法中与以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