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加强内部保密管理,增强职工保密意识,预防违规泄密风险,根据国家和院相关规定,结合后勤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院、处内部工作秘密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包括:
1. 涉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尚未公布或不予公布的领导的重要讲话、批示、调研活动安排等;
2. 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3. 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 处长办公会记录以及尚未公布或不予公布的纪要等;
5. 尚未公开的规划、决策以及尚未宣布的人事安排等;
6.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1.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一般以“内部资料”、“内部文件”、“内部事项”标示。
2. 处主要负责人为为处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定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在涉密事项产生的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国家保密事项范围等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涉密载体上做出密级标志。定密责任人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审核确认。
4. 定期对涉密事项进行审查,依据工作实际,及时变更或解除涉密事项,并及时填写涉密事项变更(解除)表,报院保密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涉密人员管理
1. 涉密人员是指在我处涉密工作中规定范围内从事有权知悉和管理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根据涉密程度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2. 严格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用到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复审。
3. 加强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管,落实保密承诺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出国(境)审批,加强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四、涉密载体管理
1. 秘密载体的收发实行登记制度,逐件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建立台账。
2. 秘密载体的阅读严格限定知悉范围,不得擅自对外扩散。
3. 秘密载体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汇编、下载、摘抄。如确因工作需要,应严格履行报批登记程序,并视同原件保管。
4. 秘密载体的销毁,应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逐件清点、登记。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五、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1. 建立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台账,定期清查核对和登记;
2. 使用标签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进行标识管理,涉密的标明密级;
3. 未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禁止安装或拆卸硬件设备和软件;
4. 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维修,统一由院计算机保密员进行,按照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1. 建立健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综合办具体实施;
2. 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信息提供部门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宣传报道或公开的信息进行自审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经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审查后批准发布。对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信息,报院保密委员会审定;
3. 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4. 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紧密结合。制作信息时。应明确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如何公开;
5. 网站信息发布时,各部门提交信息责任人、发布内容、保密审查意见等要素至综合办,由综合办统一发布。
七、保密宣传教育
1. 综合办负责全处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2. 新调入涉密岗位的职工,必须由综合办先对其进行保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八、失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1.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失泄密隐患,不断提升保密管理水平;
2. 保密工作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及时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3. 对违反规定泄露秘密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 外部注明密级的来文,参照本制度实行保密管理;
2. 本管理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