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的薪酬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调动激发编外人员工作干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后勤保卫处编外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编外人员薪酬发放标准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院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薪酬的内容、本单位支薪能力以及编外人员的岗位性质、学历技能、能力贡献等进行综合测算。

第三条 编外人员薪酬管理的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和劳务用工人员。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四条 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薪酬以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不低于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劳务用工人员薪酬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编制,经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岗位劳务派遣人员薪酬。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由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绩效奖金包括工龄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专技津贴、考核奖、补贴及福利等。

(一)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按照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进行测算(第一年工作未满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按年度进行统一调整。工龄工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年增长数额,年增长数额50元/年,工龄计算以20年封顶。

(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由劳务派遣人员薪级确定,薪级等级与发放标准见下表。

薪级等级

发放标准

薪级等级

发放标准

一级

4600元/月

六级

1600元/月

二级

3800元/月

七级

1300元/月

三级

3100元/月

八级

1000元/月

四级

2500元/月

九级

700元/月

五级

2000元/月

十级

500元/月

(三)岗位津贴。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津贴由聘用岗位确定,小组长岗位津贴为500元/月,助理岗位津贴为1000元/月

(四)专技津贴。按照岗位上岗需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派遣人员发放专技津贴,发放标准为初级资格证书300元/月、中级资格证书500元/月、高级资格证书800元/月,无等级标准的资格证书统一为300元/月。专技津贴发放认定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提出认定证书种类和需求数量,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认定发放。

(五)考核奖。考核奖分为月度奖和年度奖,月度奖根据月度考核结果逐月发放,发放标准暂定为200元/月,月度奖扣发部分不再进行二次分配;年度奖根据年度考核等次一次性发放。考核奖发放标准的调整由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补贴及福利等。补贴主要为加班补贴、驾驶员里程补贴等,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福利按照院工会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级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级工资等级分为10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至一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发放标准,薪级确定要求如下:

(一)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学历及试用期工作表现确定薪级工资等级,高中及以下学历者初定等级原则上不超过八级,专科学历者初定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七级,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初定等级原则上不超过六级。对于具有特殊技能、技术职称或资深从业资历的人员,可破格定级,破格定级应当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现有人员根据人员学历、工作年限、技能职称、年度考核结果、现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情况,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研究确定薪级工资等级。薪级工资等级五级及以上的一般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且在本处连续工作满五年。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级工资等级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续签合同时,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个合同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际工作表现、专业技术能力等情况对薪级工资等级予以相应调整,调整应当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突出、取得较好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等次且未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取得相应学历和技术等级资格的劳务派遣人员,经审批同意,可以上调薪级工资等级。

(二)合同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发生责任事故的劳务派遣人员,薪级工资等级维持不变。

(三)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劳务派遣人员,经审批同意,降低薪级工资等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级等级六级及以下的确定与调整,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处领导批准;五级及以上的确定与调整,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处领导同意后,提交处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薪级等级调整原则上应逐级提出调整申请,越级或合同期内破格调整的须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劳务用工人员薪酬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工作表现,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处领导同意后,提交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人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方式和缴纳标准按照院、处相关规定执行。劳务用工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待遇。

第十一条 现有劳务派遣人员按本实施细则测算薪酬后,薪酬降低的,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维持原薪酬。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