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修订)〉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农院党字 〔2020〕23号)精神,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后勤保卫处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1.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省以及院、处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2.坚持科学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3.坚持民主决策。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议事决策时,要切实执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实行逆序发言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主要领导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决策作出后,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自觉维护集体领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关于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部署的决策,主要范围如下:
1.处年度重点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风险等级评定。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决定;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状针对性问题及整改措施、党支部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基层党组织、 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考核、评议与奖惩等。
3.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除。
4.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调整、人员招聘、部门与人员年度考核及收入分配、奖励与惩处;涉及部门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及举措。
5.重大活动的安排、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对。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三章 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由集体讨论决定任免聘用、推荐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干部事宜,主要范围如下:
1.科级干部(七级及以下职员)调整任职建议;挂职、借调等人选推荐。
2.拟报上级党组织任免的干部人选;
3.向院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候选人;
4.向院或者其他组织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其他需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事宜。
第四章 重要项目的决策
第六条 重要项目是指对处发展具有基础性、安全性、长远性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大体量服务采购项目。
3.其他需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项目。
第七条 涉及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需依据《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
第八条 大额资金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主要范围如下:
1.开支5万元及以上视为大额资金使用。
2.其他需集体研究讨论的资金使用。
3.对外投资、补偿或赔偿。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决策议题、意见征询、拟定建议方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
1.提出决策议题。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列入决策的议题。决策议题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意见征询。综合办公室根据不同议题,确定征询意见对象,并进行背景说明、意见征询。如有必要,也可征求处外人员意见和建议,甚至法律顾问建议。
3.拟定建议方案。根据征询到的意见,结合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建议方案。对已确定的决策建议方案,方案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建议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建议方案备选,同时提出建议选择的方案并说明理由。
4.专家论证。在上述重大决策中,如遇有涉及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5.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全处稳定、职工群众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综合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决策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6.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决策,应当咨询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和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集体讨论决定。成熟的建议方案提交相关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坚持“末位表态”,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8.决策涉及的其他事宜。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应及时归档。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需标明。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决策的推进落实和监督检查,抓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院相关规定执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