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管理,推进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重点”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的管理,具体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溧水及六合基地的用房管理由科研基地管理处按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20〕12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全院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办公场所。
本办法所指科研用房,是指全院各单位占有、使用、为保障正常科研需要设置的基本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室、设备间等。
本办法所指辅助用房,是指全院各单位占有、使用、为保障正常科研需要设置且位于实验楼外部的辅助工作区域,包括科研辅助用房A、B、C区等。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研究室配置、办公(科研)及业务工作需要,规划各单位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的保障方案,优化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的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享配套附属设施。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会同各使用单位,建立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使用台账,每年组织清查核对。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正处级人员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处级人员不得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人员不得超过9平方米。
第七条 各类人员在院内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
第八条 已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的人员,所使用的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由其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腾退完毕。
第九条 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功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房屋。
第十条 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办公(科研)用房每平方米每年收取费用100元;辅助用房每平方米每年收取60元。
房屋使用费由后勤保卫处每年收取一次,各单位应交纳的房屋使用费须在当年度交纳完毕,所收费用的30%返还给交费单位用于小修工程及补充后勤保障经费;其余部分由院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维修主要包括大中修、小修。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或费用超过20万元的工程为大中修,原则上由基建处负责实施。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日常养护工程或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小修工程,其中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实施;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筹资并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所使用楼宇的日常物业管理,倡导购买物业服务,逐步实现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