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科院机动车进出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苏农院行保字[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农科院院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规范院内机动车辆进出、通行、停放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区域包括江苏省农科院办公区和住宅小区。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管理区域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所称收费是指为维护管理区域内动态和静态的交通秩序,对机动车辆有序停放进行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车辆占位服务费,不涉及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条 院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由院行管保卫处和综合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行管保卫处负责院内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交通方案调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机动车辆动态和静态交通秩序的日常物业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本院的机动车辆,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车辆停放收费的规定,主动接受管理,按指定进出口通行并自觉交纳费用。
第二章 机动车辆进出院区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特种车辆除外)进出院区实行门禁系统管理,凭“智能通行卡”进出院区,根据机动车智能通行卡的类型和权限在院内实行一卡通行,车主按到达不同区域的权限自主选择申请不同类型的“智能通行卡”。
第六条 院内公车、住宅小区业主的私有车辆和住院外职工来院上下班的私有车辆,进出院区时,凭“智能通行卡”通行。
外来车辆进入院区,须在院区入口处领取“临时通行卡”,离院时交还“临时通行卡”,根据滞留时间交纳相应费用后放行;
因公来院办事的公务车辆实行“公务接待单”制度,在院区入口处领取“临时通行卡”,离院时交还“临时通行卡”,同时凭接待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公务接待单”,免费放行。 “公务接待单”由院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印制核发,各单位(部门)定期与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结算。
第七条 进入院区的110、119、120、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持“省级机关通行证”的公务车辆、抢险(修)、银行押运、垃圾清运等特种车辆进入院区时,一律免费放行。119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进入院区时,门卫要及时向行管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本院区对机动车辆开放院大门、院东门(柳营西路植保所门前)、院住宅区小门三个进出口。其他进出口(种质资源库东门、柳营西路南口门、四号路北口门)平时锁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门锁钥匙存放在院东门门卫处),只允许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必要时可允许经有关部门书面同意的车辆通行,科技大市场东侧巷口禁止所有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对机动车辆开放的进出口实行限制性通行。各类持有“智能通行卡”和“临时通行卡”的客车允许从院大门、院东门通行;进入办公区的各类货车、卡车、工程车辆只允许从院东门领取“临时通行卡”通行;进入住宅小区的送货车、搬家车只允许从院住宅区小门换证通行;进入住宅小区的小型客车只允许从绿桥道口通行,并遵守《江苏省农科院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服从住宅区停车秩序的管理,禁止大客车、卡车停车过夜,停车收费和管理仍执行原有运行方案。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院区坚持行人优先,必须严格按照院区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限制时速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文明驾驶,禁止鸣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院区后应在停车场、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两侧、消防通道及绿化带等“禁停区”停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管理部门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三条 在院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和通行。
二、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的,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取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三、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者,院管理部门将通报公安机关依规处理;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五、保持停车场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禁止在停车场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十四条 遇院内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各类机动车的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第一次违规贴单告知,并录入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备案;对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再次违规的,将采用锁定车轮措施对车主进行相应处罚;对严重影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的机动车辆,将采用拖吊措施,所需费用由车主负责。
第四章 智能通行卡的办理和收费
第十六条 “智能通行卡”包括公务车通行卡、昼夜通行卡、昼间通行卡和临时通行卡等四种类别。
第十七条 智能通行卡的办理:院内公车、住宅小区业主的私有车辆和住院外职工来院上下班的私有车辆,车主填写“智能通行卡申请表”,在综合服务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并领取相应的“智能通行卡”。
第十八条 机动车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不得相互借用,如有发现,将注销其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周边地区停车收费的市场行情,经物价部门批准,目前按如下“办公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停车收费。今后将随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
办公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
公务车通行卡 | 1400元/年·辆(120元/月·辆) | |
昼夜通行卡 | 700元/年·辆(60元/月·辆) | |
昼间通行卡 (限白天通行) | 200元/年·辆(20元/月·辆),夜间执行“临时通行卡”收费标准。 | |
临时通行卡 | 七座以下小客车当日停车超过2个小时,按5元/次·辆计次收费;大中型客车和卡车(特种车除外)加倍收费。 | |
通行智能卡工本费 | 100元/张 | |
备注 | 1.持以上四类通行卡的车辆,只限在办公区停车时执行本标准。进入住宅区时,执行住宅区收费标准。 2.非本院职工办理“昼夜通行卡”的收费标准为:900元/年·辆(80元/月·辆);“昼间通行卡”只限居住院外的本职工办理。 |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行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