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苏农院〔201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 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我院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依据《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1493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1685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经营性房产是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界定,可用于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包括院可用于经营活动的产权房产和使用权限在租赁期内的合作开发房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后勤服务处是我院经营用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院经营性房产管理。

第四条 后勤服务处管理职责:

建立房产租赁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出租房产跟踪管理;出租房产房租收缴;房产经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第五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议价或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对外租赁房产场地。

(一)从事的经营业务为我院科研、工作必备的(如银行服务等);

(二)因出现2次及以上流标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

(三)其它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外租赁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对外租赁房产场地时,由承租意向主体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处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房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出租的管理权限

(一)500平方米及以下房产租赁,由院后勤服务处自行按程序招租;500平方米以上房产租赁,在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按程序招租。

(二)房产租赁到期后,承租方要求继续租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产,续租方案由后勤服务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决定;5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续租方案须报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经营性房产租金通过提请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我院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性房产,就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为租金的制定提供合法依据。

第四章  承租人的确认

第十条 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在院网和院宣传橱窗中公布,不少于7天。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房产的详实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须提供的担保方式、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第十一条 竞租人条件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竞租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的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房产在使用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房产;

3. 有特殊用途的房产,竞租人应符合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二条 竞租人报名程序

1. 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房产,充分了解该房产的现状。

2. 身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竞租人报名时,须持有效的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3. 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报名时,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 对担保有要求的,均应准备好合乎要求的担保文件。

5. 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第十三条 竞租确认登记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招租

1. 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着重考察承租人的信誉及所提供的担保品质,并遵循房产安全与租赁价格兼顾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2. 如招租房产须改扩建,需要我院继续投资,且采取承租人垫资、以租金抵扣垫资的方式进行招租的,同等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确定承租人。

第十五条 中标确认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评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

第五章  承租人及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治安目标综合责任书,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第十七条 房产交接

出租房产的移交在房产经营部门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含房产状况、房产所附加的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数量、水电气等表计的读数等。

第十八条 竞租保证金金额为招租底价的20%。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担保

1. 5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产租赁,承租人须有本院在编在岗且5年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担保;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

2. 5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产租赁,承租人须有本院副处级以上且5年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担保;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3. 3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承租人原则上应有注册资本金超过该房产年租金评估价10倍以上的企业提供担保,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4. 委托经营的大宗房产和特殊用途的房产经营办法,由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5. 院职工作为担保人,只能为一处房产租赁提供担保;房产经营部门从业人员,不能为房产租赁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后如承租人申请续约,经后勤服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估,协商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不同意续签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资控股企业占用我院房产资源的租金价格在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基础上,由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产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产的维修、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必须遵照合同约定,经后勤服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我院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我院管理和监督,影响我院的正常秩序。

(五)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规定的,必须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我院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我院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我院应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后勤服务处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我院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强制手段或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三十条 上述二十二条至三十条条款规定相关内容应写入租赁合同,予以确定。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院经营性房产专用账户中列支经营性房产的消防、电梯、人防、防洪等设备的养护和更新以及各类维修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从院经营性房产专用账户中列支房产评估费、与房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考察、咨询费;列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房产经营纠纷时产生的工作费用;列支因经营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用车费、汽油费;列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含水电费在内的各种办公费用;列支外聘员工的工资、国家法规规定的保险、加班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