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公务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部门)配备的用于保障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坚持谁保留、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后勤保卫处是公务用车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与规则制定,处置与更新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相关报批,重要信息发布,不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开展对公车的安全检查。各公车拥有单位承担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车辆档案,明确管理人员,开展对车辆运行、维护、停放等日常监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公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细化完善公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车辆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车辆管理员,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与登记制度。出车前必须填写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公车使用审批单并获得批准,完成用车后须完善相关使用信息(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放。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私自出借公务车辆。

(二)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三)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四)严禁将业务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专车。

(五)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六)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ETC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承担保险业务、维修业务的企业须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名单中。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须报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落实一车一张加油卡并办理限定车牌号加油业务;通过ETC缴纳高速公路或桥梁等费用。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环保检测达不到标准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与处置等需求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集中受理。公务用车应当按照先处置,后配置的要求进行更新,可以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商务车购置和出行,3人(含)以下的出行和非应急情形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乘用商务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行车证、保险、维修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司勤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行车意识教育。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驾驶员未经派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不足部分的50%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次事故赔偿原则上上限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另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农区所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公车使用审批单

 

 

 

 


附件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公车使用审批单

 

单位:                           车牌号:

用车部门


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起止地点


申请人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

签字:                               年    月    日


行车公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