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办公(科研)及 辅助用房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科研)及辅助用房是全院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的效能,根据《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2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本部各专业所、中心的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收取房屋使用费;纯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参照管理服务部门不予收费;公益兼有服务收益性质的平台,如果用于单位内分配,按专业所的50%进行收费;有特殊约定保障性用房的按照约定执

第三条 专业所、中心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班子和综合办)办公室、门厅、门卫室、楼梯、电梯间、卫生间、开水间、会议室(限一大一小)、配电间、消控室免计,对其他使用房间进行收费,收费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

第四条 办公(科研)用房年收费标准为100/平方米,辅助用房年收费标准为60/平方米;使用单位自行出资建设的辅助用房年收费标准为30/平方米;由院所共同出资建设的辅助用房,收费标准按照院出资比例进行收取。

第五条 各单位在交清上年度房屋使用费后,年收费总额的30%由院返还单位,用于单位内小维修等支出,70%由院统筹。房屋使用费缓交或少交的单位,待交清费用后再按比例返还;如经批准减免使用费,减免部分超过年费用30%的(含30%),单位不再享受返还政策。

第六条 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使用费按年收取。各单位应在本年的630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房屋使用费,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对及时交清费用的单位,在相关房屋分配、房屋维修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对于无特殊原因不交或欠交费用的单位,其用房等需求原则上在费用交清后再予安排。

第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全额交清年度房屋使用费,或相关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认为需要减免费用的,单位可提交减免费用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房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原则上五年内房屋减免申请不超过两次,否则调减使用房屋面积。

第九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